修正總說明 鑒於銀行業與一般商業或製造業行業特性之不同,並為利各銀行編製財務報告能有一合理及一致性之規範,我國爰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授權規定訂定發布「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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