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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編製而應予更 正者,應照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自行更正,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有下列情事之ㄧ,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 : (一)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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