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99年訴第 911 號 要 旨: 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 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 1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 定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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