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98年台上第 6492 號 要 旨: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 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 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
www.se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