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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三、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撤銷。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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