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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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