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公開發行公司,應每年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 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並依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除本會另有 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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