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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第12-1 條 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者,於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所定限制轉讓期 間內,不得以該私募之有價證券申請初次上市。限制轉讓期滿,如擬申請 上市買賣應先向主管機關完成補辦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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