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主管人員須每年再接受財富管理 12 小時之在職訓練 ,其中至少 6 小時為本公會主辦之課程,其餘 6 小時為經主管機關核 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證券商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所舉 辦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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