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上市公司,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將相關資訊輸入本 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認股權憑證發行資料及其異動情形:發行資料應於開始上市買賣日前 至少三個營業日建檔,其異動情形應於發行後每月十日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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