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第三條規定之資格,未具備資格條件者,不得以財富管理 之名義或以理財人員名義執行業務,包括對民眾宣傳、解說 ... 第四條 證券商財富 管理業務人員之薪資或獎酬制度應包括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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