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不得為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第十八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經向外國證券市場申報成交者,以成交 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 第十九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於成交後作成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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