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現真實並追訴犯罪,一般國民原則上都應該負出庭作證的義務,所以證人經合法傳喚後,就負有到場的責任。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 項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 ...
www.rc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