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我國宣誓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條例宣誓: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 議會議員、鄉(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 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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