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329號之因由 立法院過去曾多次以決議要求行政部 門改善以行政協定規避國會監督狀況。1992年立法院就行政部門堅持拒絕將協議、協定送立法院審議聲請釋憲,因此有 1993年大法官釋字329號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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