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二十一期 ~103~ 2004.12 貳、撤銷權之行使與權利失效 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撤銷權,無論其為法定或意定,既屬權 利之一種,則關於其行使,自有本條之適用,無庸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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