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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增訂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對金融業之衝擊與其因應之道

未真正借貸之人,亦可以金錢借貸契約未成立並以違反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為由,作 原因之抗辯,. 而不必負票款之責。 ... 二十九條條文、修正三十三條條文,及刪除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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