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意即:除了(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或(2)規約另有規定之外,不具區分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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