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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會計法第101條,為什麼連收款都要經過主計簽名? - Yahoo!奇摩知識+

會計法第 101 條I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II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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