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06 11:45:00 補充 列舉扣除額是夫妻雙方可列舉金額總和超過88000時使用, 包括所扶養之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醫藥、保險費等. 重點是詳知可列舉項目才能正確算出可列舉扣除金額,若金額未達88000以上選用標準扣除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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