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新屋(登記是我的) , 因一些因素 ,不得已要賣掉 ,目前我與父母同住同戶籍 (房子父親的) , 請問這樣符合奢侈稅裡的----"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其配偶跟未成年子女,名下僅能有一戶做為奢侈稅不課徵之自用住宅", 排外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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