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重點: 一、節制資源使用,減少不當醫療 : (一) 加重詐領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者之罰鍰至其詐領金額之二十倍,並對於違規情節重大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得視其情節輕重,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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