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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新修正債編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談新修正債編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孫森焱教授(現任司法院大法官) 月伶、道蕙整理 從第191條之二規定,汽、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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