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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語言治療所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其並設置聽力部 門者,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語言治療所並設置聽力部門者,應另置具執業登記之聽力師一人以上, 及符合聽力所設置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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