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緒障礙」依現行特殊教育法稱為「嚴重情緒障礙」,亦常被稱 「情緒與行為障礙」或「行為異常」。民國73年的特殊教育法曾分別稱之為「性格異常」 和「行為異常」, 第二次全國特殊兒同普查(民81)時,合併稱為「性格及行為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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