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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大法官宗力提出,林大法官子儀加入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 司法院

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加以統一,即由下級法院法官於判決理由. 中說服上級審,最終循 判例變更之管道予以變更,而無由本. 院介入之理—正如統一解釋僅能就不同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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