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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您好: 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略以:「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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