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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縣有財產處理原則

主管機關: 雲林縣政府財政處 發文機關: 雲林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1.07.09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01920047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日期: 101.07.09 主 旨: 訂定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縣有財產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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