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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建築物使用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同類同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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