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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4 筆 - 歡迎光臨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

【內容】按土地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市縣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 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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