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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2.21.北市法二字第09533235300號函

解釋條目 有關建築基地先以申請建造執照,於建照未核發前復申請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之建築管理法規適用疑義乙案 重點摘要 建照申請時點及事業計畫公展期間兩者任一於94 年7月28日前則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及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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