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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看文章 -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一十五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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