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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第十八條 一般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供餐飲場所淨面積 廚房(包括備餐室)淨面積 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下 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三0% 一五0一至二000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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