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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中所稱「薦任第七職 ... -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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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中所稱「薦任第七職 ... - 考試院
考試院表示,本(94)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條文,於該條第6 項增列但書,規定委任公務人員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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