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依據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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