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表現事實之存在,復第三人非因過失而不知其間並無代理權,謂之表現代理。亦即表面上如有足使第三人信為有代理權之事實時,為保護交易安全,對於該無權代理行為,亦賦與有權代理行為類似之效果。民法第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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