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自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五個營 業日起,停止融資買進三日,並於停止過戶前七個營業日 起,停止融券賣出五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六個 營業日前,還券了結。 註2:以上訊息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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