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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事 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延長病假

毎學年准給 7日,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 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職員 5日 毎年准給 5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家庭 照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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