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別 日數 請假條件 事假 教師 7日 毎學年准給 7日,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職員 5日 毎年准給 5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ri.searc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