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於100年1月19日公告修正之「醫院評鑑基準」,已將所有醫事職類之人力配置納入規範,並將「醫師」、「醫事放射」、「護產」、「藥劑」、「醫事檢驗」、「營養」及「復健人力」等7條醫事人力項目列為必要項目。未來醫院評鑑之醫事人力,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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