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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4. 刪除「 血液透析治療業務不得外包經營;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及本署公告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診所,不在此限,惟承攬者應為領有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規定。(原訂於第3條附表(一)綜合醫院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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