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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專業人士版--

一、符合申請作業說明所定申請醫院之資格條件者,請於公告日起至103年6月底前,依規定將申請書、計畫書、契約書、開業證明影本及醫院評鑑合格證明影本等相關文件,以掛號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或由專人送達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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