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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球資訊網

四、 違規特約醫療院所之處理 (一) 民眾自費項目倘為健保給付範圍,而特約醫療院所仍向民眾收費者,則構成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8條「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之情事。違反前述規定者,應退還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5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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