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及貪污治罪條例須具有一定身分者始構成犯罪,行賄罪置於刑法瀆職罪章及貪污治罪條例中,任何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均得成立該犯罪,是否適當,並非無疑。有認為行賄與受賄為彼此對應為必要之共犯,故置於同一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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