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提供農路規劃、 設計之原則,及辦理既有農路之改善,減少非必要之開挖及破壞,特 訂定本規範。 二、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築農路,其工程規劃、設計等,悉依本規範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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