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八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提供門診、急診或住院之診療服務或補驗健保卡時,應於健保卡登錄就醫紀錄及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後發還。 前項診療服務屬同一療程者,應僅登錄可累計就醫序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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