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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再利用管理

本署為推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於2001年10月24日修正發布「廢棄物清理法」,其中第39條授權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目前經濟部、國科會、農委會、衛福部、衛生署、內政部、交通部、教育部、財政部、通傳會及本署等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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