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細則、標準名稱 條次 條文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水質監測站,採樣檢驗,定期公告檢驗結果,並採取適當之措施。 前項水質監測工作,得委託水利事業或有關機關辦理。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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