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二)執行機構於約用助理人員時,應確實審核其資格並載明約用之類(級)別。因研究計畫需要,擬變更助理人員之類別時,得循執行機構規定之程序辦 理。(三)執行機構應考量不同助理類別、領域、工作環境之特性,為適當之出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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