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機關職務列 簡任第十二職等(含跨列)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七、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規定,其職務當然停止者,自事實發生之日執行。依其他原因停職者,均自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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